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827执50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垣曲支行,住所地:垣曲县新城大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生,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垣曲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垣曲县锦泰网都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垣曲县友谊路祥顺大厦负**/div>
法定代表人:仝红卫,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仝红卫,男,1973年12月3日生,汉族,现住址不祥。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垣曲支行与被执行人垣曲县锦泰网都商贸有限公司、仝红卫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做出的(2018)晋0827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垣曲县锦泰网都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逸贷卡所欠本息及滞纳金1094729.76元,被执行人仝红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执行人仝红卫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牡丹个人贷记卡所欠本息33084.95元。案件受理费14903元、公告费700元,由二被执行人承担。二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383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通过公告形式向二被执行人垣曲县锦泰网都商贸有限公司、仝红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二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和2018年12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通过垣曲县房地产管理所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二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调查了被执行人仝红卫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通过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垣曲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仝红卫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未发现有住房公积金。 6、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通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垣曲支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仝红卫名下的保险,未发现有保险。 7、本院已对二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通过谈话方式将二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二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143417.7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红岩
审判员 姚伟伟
审判员 杨瑞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许智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