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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003民初6379号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与邹积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邹积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003民初6379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胶州路**。

法定代表人:隆新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庆会,女,职员。

被告:邹积建,男,住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与被告邹积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于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邢金晓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利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