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湘0102民初4747号
原告:新桥社区居委会,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
法定代表人:何斌,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松林,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男,195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派出所新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君,女,196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乡新桥村,系何某的妻子。 原告新桥社区居委会与被告何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桥社区居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松林,被告何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桥社区居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何某立即停止侵权,将所占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办事处新桥村(远大一路895号)同鑫家园某房屋腾空并返还给新桥社区居委会;2、判令何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办事处新桥新村社区(远大一路895号)同鑫家园1、2、3栋高层安置房系原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办事处新桥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桥村民委员会)为统筹解决新桥村村民安置问题建设的,且新桥村村民包括何某均已依法依规予以安置。根据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的意见和马王堆街道办事处召开的联席会议决定,2015年12月21日新桥新村社区成立后,原新桥村民委员会已不存在,原新桥村民委员会的权利义务由新桥社区居委会承继并有权对同鑫家园剩余安置房进行管理。何某在未征得原新桥村民委员会和新桥社区居委会同意的情况下,采取非法手段入室,强行侵占了同鑫家园某房屋用于出租或居住,为此,马王堆街道办事处和原新桥村民委员会及新桥社区居委会多次口头或书面通知何某停止侵占行为,腾退房屋,但何某至今未腾退,其行为严重损害了集体资产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何某辩称:1、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需经村民会议讨论,而新桥社区居委会的成立并没有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程序不合法,故其没有诉讼主体资格。2、新桥社区居委会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对涉案房屋具有合法的管理权及使用权,即便其享有管理权,提起本次诉讼也应依法召开村民会议决定,故新桥社区居委会无权要求何某将涉案房屋恢复原状、腾空并返还。3、拆迁安置不合理,实际占用房屋的还有很多人,请求依法驳回新桥社区居委会的全部诉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庭审调查以及举证、质证的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895号同鑫家园的三栋安置房系新桥村民委员会自筹自建用来安置新桥村5、6、7、10组村民的安置房的组成部分,于2014年12月24日经勘查、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验收合格。某房屋系上述三栋安置房的组成部分,该房屋迄今尚未分配到村民个人名下,也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何某系新桥村**村民,已得到拆迁安置,因对拆迁安置不满,于2017年擅自请人开锁进入某房屋,并对该房装修后入住。新桥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11月24日向何某邮寄通知一份,限其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将所占某房屋腾空并返还该村。2018年4月26日,新桥社区居委会向何某发出通知,载明:2015年12月21日新桥社区居委会成立后,原新桥村民委员会已经不存在,其权利义务由我社区承继,原新桥村未处理完毕的事情由我社区继续处理。现因你户擅自占用了同鑫家园小区1栋1单元32楼03号安置房,侵犯了集体经济权益,通知你户于收到本通知后五日内腾空所占房屋,返还给我社区。何某在收到通知后至今仍未腾退房屋,双方由此酿成纠纷。 新桥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2月2日更名为新桥社区居委会,并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注册登记。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4月24日出具证明一份,证明:从2018年4月19日起原新桥村民委员会的权利、义务全部由新桥社区居委会承继,对外的债权债务也全部由新桥社区居委会享有和承担,包括新桥社区居委会对同鑫家园剩余安置房等资产享有管理权,有权就他人侵占同鑫家园安置房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 另查明,新桥村1998年大堤拆迁后,为妥善安置好村民,在新桥村6、7组范围内划地约20亩,建设五栋公寓式安置房,利用大堤拆迁安置这一契机,支、村两委决定启动整村开发工作,以原支、村两委为基础成立长沙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相关政策争取办理了经济适用房“新桥小区”的整体红线,面积共有148亩,其中涵盖了大堤拆迁安置五栋房屋占地。由于新桥村成立的金桥公司缺乏人员技术和资金的支持,加之大堤拆迁对集体补偿标准较低,所建的五栋安置房形成巨大的资金缺口,另外金桥公司也没有成熟的房地产开发经验,为解决这一问题,经支、村两委集体研究并报请街道办事处同意,决定将金桥公司整体(包括“新桥小区”土地红线)转让给湖南省中欣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新桥村民委员会与湖南省中欣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土地转让合同面积为122.8亩,合同价格为30万元/亩,转让总金额3684万元,转让协议由马王堆街道、新桥村相关负责人签字。该村实际共收补偿金额42703611.54元,用于支付村民拆迁款、劳动力安置费、分摊支付征地费用及拆迁劳务费等(约合34.77万元/亩)。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有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享有管理本村农民集体所有财产的权利。因此新桥村民委员会对属于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享有管理的权利。本案涉诉房屋系新桥村民委员会筹资建设的用来安置新桥村5、6、7、10组村民的安置房的组成部分,尚未分配到5、6、7、10组村民个人名下。新桥村5、6、7、10组村民在未取得本案涉诉房屋的所有权时,新桥村民委员会作为该房屋的建设者以及村集体财产的管理人,依法享有对该房屋管理的权利并负有保障该房不受侵占的职责。因新桥村民委员会已依法更名为新桥社区居委会,其权利义务依法由新桥社区居委会承继,故新桥社区居委会对涉诉房屋享有管理权。 根据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无权占有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何某擅自占用某房屋的行为侵占了新桥村集体所有财产,损害了该村村民的利益,新桥社区居委会作为本案涉诉房屋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故对于新桥社区居委会要求何某将某房屋腾空并返还给其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限何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所占位于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办事处新桥村(远大一路895号)同鑫家园某房屋腾空并返还给新桥社区居委会。 案件受理费80元,由何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剑璞
人民陪审员 廖水月
人民陪审员 康 毅 二〇一八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杜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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