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81执2599号
申请执行人:王贵芹,女,汉族,1977年8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执行人:蒋北京,男,汉族,1965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执行人:王冰,男,汉族,1973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贵芹与被执行人蒋北京、王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蒋北京、王冰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连亭
审判员 赵先俊
审判员 代玉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保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