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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执2599号

王贵芹、蒋北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21-07-0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贵芹;蒋北京;王冰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81执2599号

申请执行人:王贵芹,女,汉族,1977年8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执行人:蒋北京,男,汉族,1965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执行人:王冰,男,汉族,1973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贵芹与被执行人蒋北京、王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蒋北京、王冰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连亭

审判员  赵先俊

审判员  代玉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保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