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81执1507号被告人唐三,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永城市东城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唐三责令退赔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唐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连亭
审判员 赵先俊
审判员 代玉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保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