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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3137号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福田支行与郭显建、郭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21-06-22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福田支行;郭显建;郭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4民初43137号

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福田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卓越世纪中心**楼102、103、104、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5256478B。

负责人:娄强。

委托代理人:袁吉玉,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敏婷,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郭显建,男,汉族,1965年5月10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大化镇龙门村**。

被告:郭锐,男,汉族,1992年9月4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大化镇龙门村**。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福田支行与被告郭显建和郭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福田支行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显榕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思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