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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203财保7号

仵林、侯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8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仵林;侯军;咸阳任伟机械吊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203财保7号

申请人:仵林,男,。

申请人:侯军,男,。

被

申请人:咸阳任伟机械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双照街道办事处府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3684790831M。 法定代表人任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仵林、侯军称,2018年10月20日,申请人承租被申请人咸阳任伟机械吊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阳任伟机械公司)所有的中联25吨吊车一台,用于铜川市青云丰实煤业有限公司的大棚安装工作。2018年10月22日下午,该车在施工现场吊装操作中,由于吊车司机不听指挥,在吊车与安装位较远的情况下,坚持操作,发生侧翻事故,造成一死二伤的生产事故。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咸阳任伟机械公司不参与抢救伤员,申请人先行垫付了死者的抢救费、赔偿费及伤者的治疗费,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咸阳任伟机械公司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咸阳任伟机械公司所有的中联25吨汽车起重机一台(型号:ZLJ5323JQXXXX、车架号:L5E6H3D24JA01XXXX、发动机号:WP7.270E511018S02XXXX)予以查封,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一份(投保人为申请人侯军、被保全人为被申请人咸阳任伟机械吊装有限公司、责任限额/担保金额为400000元、保险期间为2018年12月22日零时起至2019年12月21日二十四时,共计12个月),为本案提供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且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咸阳任伟机械吊装有限公司所有的型号为中联ZLJ5323JQXXXX、车辆识别号(车架号)为L5E6H3D24JA01XXXX、发动机号为WP7.270E511018S02XXXX的汽车起重机一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该车辆可以正常使用,但不得对已查封车辆进行买卖、转让、转移、隐匿、设定权利负担等。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左菊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付清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