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0302执18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永红,女,1972年10月29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樊静萍,女,1962年7月26日生,汉族,六盘水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申请执行人张永红依据生效的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7)黔0302民初79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50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9200元,执行费7680元。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但金额太小,无扣划必要。其名下有贵Cxxx**号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注册时间为2011年8月16日);贵Cxxx**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注册时间为2010年3月19日);贵Cxxx**玛莎拉蒂汽车一辆(注册时间为2013年5月1日),本院已于2018年10月19日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樊静萍有:
一、与案外人沈忠利共有的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松涛路爵士蓝岛房屋;
二、与案外人沈忠利共有的位于遵义市外环路翠堤丽苑房屋;
三、与案外人沈忠利共有的位于遵义市外环路翠堤丽苑房屋;
四、与案外人沈忠利共有的位于遵义市外环路翠堤丽苑房屋;
五、与案外人沈忠利共有的位于遵义市外环路翠堤丽苑房屋;
六、与案外人沈忠利共有的位于遵义市外环路翠堤丽苑房屋;
七、与案外人沈忠利共有的位于遵义市汇川区广州路天安星园车库。本院已对上述房屋进行查封,因本案查封的车辆及房屋均系轮候查封,本案不具备处置权。未进行处置。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7)黔0302民初79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方平
审判员 梁仕刚
审判员 卢 松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