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632民初2154号
原告:王金坡,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
原告:张会杰,女,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 二原告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卓,男,1992年6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
被告:王全发,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 原告王金坡、张会杰与被告王卓、王全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王金坡、张会杰诉称,原告王金坡与张会杰系夫妻。
原告经营鞋子批发销售生意期间,与被告有业务往来。原告分批向被告预付货款,被告陆续向原告供货。2017年12月26日以后,被告无故停止供货,尚余314,451元的货物未交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称无法继续供货,但剩余的货款314,451元,却迟迟不予归还。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退还预付货款余额314,451元及利息(以314,451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卓、王全发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王金坡与迪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9日是签订了一份经销合同书,约定迪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授权王金坡为北京、保定以北、张家口、承德、廊坊、唐山、秦皇岛、内蒙古等区域的经销商,并就相关经销条款达成一致的协议,本案诉争款实际上是王金坡与迪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之间因预付货款产生的纠纷,根据王金坡与迪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签订的经销合同书约定,因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的争议或者纠纷由迪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两个被告的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福建省晋江市,也应由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为此,异议人特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请求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卓、王全发虽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主张诉争实际上是原告王金坡与迪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之间因预付货款产生的纠纷,应按原告王金坡与迪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签订的经销协议书约定的管辖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将本案移送被告的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原告起诉的是其与被告王卓、王全发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包括给付货币,原告方系接收货币一方,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院依法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王卓、王全发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王卓、王全发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红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孟 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