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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521民初532号

魏立新与郑国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6
所属地区
甘肃省清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立新;郑国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甘0521民初532号

原告:魏立新,男,1957年3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清水县。

被告:郑国有,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魏立新与被告郑国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后,魏立新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郑国有的起诉。

本院认为,魏立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魏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2元,减半收取计996元,免于缴纳。

审 判 长  鲁智荣

审 判 员  韩萍萍

人民陪审员  林丽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永芳

书记员肖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