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甘0521民初532号
原告:魏立新,男,1957年3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清水县。
被告:郑国有,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魏立新与被告郑国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后,魏立新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郑国有的起诉。
本院认为,魏立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魏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2元,减半收取计996元,免于缴纳。
审 判 长 鲁智荣
审 判 员 韩萍萍
人民陪审员 林丽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永芳
书记员肖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