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桂1121执530号申请执行人冯贵超。被执行人李付全。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冯贵超与被执行人李付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1121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付全应支付申请人案款10044.13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3000元,尚有7094.13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付全因交通肇事罪仍在服刑期间,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冯贵超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桂1121执5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仲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莫崇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