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1123执64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卫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曾超,男,1993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被执行人何小红,女,197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申请执行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超、何小红、湖北金罗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鄂1123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鄂1123执6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文祥
审判员 李磊明
审判员 曾建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华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