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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426执恢115号

宁志军与王祖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宁志军;王祖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426执恢115号

申请人:宁志军,男,汉族,1981年5月生,住山东省平原县。

被执行人:王祖东,男,汉族,1982年7月生,住山东省平原县。 本院在执行宁志军与王祖东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1月3日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王祖东名下位于山东省平原县城区丽水豪庭小区X区XX幢XX单元XXXX室及储藏室一宗。2018年12月10日,买受人XXX以63684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山东省平原县城区丽水豪庭小区X区XX幢X单元XXXX室及储藏室的所有权归买受人XXX所有。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XXX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XXX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魏晓宁

审 判 员  刘成国

人民陪审员  崔成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白华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