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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271民初407号

杨东东与张掖市七建建筑安装有限制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东东;张掖市七建建筑安装有限制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271民初407号

原告:杨东东,男,汉族。

被告:张掖市七建建筑安装有限制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东北郊新区火车站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嘉年,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平,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毅,公司法务。 杨东东诉张掖市七建建筑安装有限制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杨东东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东东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东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鉴定费1000元,合计1210元,由杨东东负担。

审 判 长  韩卫国

人民陪审员  张新梅

人民陪审员  李 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时转丽

书 记 员  汤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