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271民初407号
原告:杨东东,男,汉族。
被告:张掖市七建建筑安装有限制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东北郊新区火车站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嘉年,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平,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毅,公司法务。 杨东东诉张掖市七建建筑安装有限制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杨东东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东东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东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鉴定费1000元,合计1210元,由杨东东负担。
审 判 长 韩卫国
人民陪审员 张新梅
人民陪审员 李 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时转丽
书 记 员 汤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