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211民初3642号
原告:株洲市恒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唐闻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被告:李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恒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恒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恒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凡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恒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株洲市恒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全部承担。
审判员 吴 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潇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