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吉0381行审189号 申请人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金玉庆,系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李发,住址公主岭市。 申请人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因被申请人李发未按公国土资执罚【2018】117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法定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公国土资执罚【2018】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公国土资执罚【2018】11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执行内容:1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一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2、案件受理费500.00元、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上述执行内容第2项如被申请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立奇
审判员 杨宝华
审判员 李 皓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韩秀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