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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381行审189号

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与李发国土资源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7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李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吉0381行审189号 申请人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金玉庆,系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李发,住址公主岭市。 申请人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因被申请人李发未按公国土资执罚【2018】117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法定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公国土资执罚【2018】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公国土资执罚【2018】11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执行内容:1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一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2、案件受理费500.00元、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上述执行内容第2项如被申请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立奇

审判员  杨宝华

审判员  李 皓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韩秀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