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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003行审141号

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许昌县格菲尔实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许昌县格菲尔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豫1003行审141号申请执行人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兴业大厦。法定代表人高卫民,任局长。委托代理人石凯飞,任该局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张超,任该局劳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许昌县格菲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尚集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俊辉。关于申请执行人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昌县格菲尔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建安人社监察理决字[2018]第106号);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建安人社监察罚决字[2018]第106号)。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宋瑞捷

审判员  朱纪坤

审判员  史丰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扬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