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003民初6359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胶州路**。
法定代表人:隆新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庆会,女,职员。
被告:张友省,男,住河南省台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与被告张友省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于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邢金晓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利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