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903民初4602号
原告:周喜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民。
被告:江苏金盛高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还国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业宏。 原告周喜春与被告江苏金盛高空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
原告周喜春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喜春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喜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喜春负担。
审 判 长 陶永刚
人民陪审员 祁 骏
人民陪审员 蔡龙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