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川1681执825号
申请执行人:唐协富,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执行人:广安孝德商贸集团万祥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观音溪镇紫铜观村四社。
法定代表人:周忠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唐协富与被执行人广安孝德商贸集团万祥煤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申请执行人杨刚依据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2018)川1681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广安孝德商贸集团万祥煤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7774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广安孝德商贸集团万祥煤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分别于2018年10月12日、12月14日通过总对总系统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广安孝德商贸集团万祥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开户帐户,余额为零,在网银在线、财付、支付宝无帐户,无车辆信息、证券数据。2、执行中查明广安孝德商贸集团万祥煤业有限公司现已关闭,厂房及部分设备已由本院其他案件先于本案处置。3、在本案立案以前以其他案件共冻结、扣划了广安孝德商贸集团万祥煤业有限公司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关于煤炭去产能指标交易款865万元。后华蓥市人民政府来函表明该款属于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替代资金,用于解决煤矿关闭后职工安置等遗留问题,同时要求将该款扣划至相应乡镇。3、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后已提请华蓥市委政法委予以协调相关问题。4、经华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广安孝德商贸集团万祥煤业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5、2018年12月19日已对被执行人广安孝德商贸集团万祥煤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6、2018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广安孝德商贸集团万祥煤业有限公司所在社区进行了财产调查,未发现财产线索。7、2018年12月17日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唐协富,向其告知了本院采取执行措施的情况,其对本院执行程序无异议并表示暂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执行程序合法,现已经合议庭审查核实,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执行中虽已扣划广安孝德商贸集团万祥煤业有限公司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关于煤炭去产能指标交易款865万元,但华蓥市政府认为该款应用于解决职工安置等遗留问题并要求我院划拔至相应乡镇,现正在提请协调中,故我院暂无法处置该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邝 莉
审判员 王晓川
审判员 秦 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唐诗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