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民终49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相红,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本肖,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晓龙,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培虹,无锡市惠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徐相红因与被上诉人邹晓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206民初1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徐相红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徐相红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徐相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徐相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薛 崴
审判员 毛云彪
审判员 华敏洁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朴田
书记员缪玲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