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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502民初5508号

张博与谷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6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博;谷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502民初5508号

原告:张博,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居民。

被告:谷啸,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 原告张博与被告谷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博诉称,被告谷啸因开健身房,于2014年10月7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15年10月22日向原告借款136000元,均有借据。后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归还本金并清偿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张博以谷啸为被告提起诉讼,理应提供谷啸的详细身份情况,以便于本案诉讼正常进行。但根据原告张博所称的名称和住所查不到该人,本案应属于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74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建国

审 判 员  田 青

人民陪审员  刘田生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