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502民初5508号
原告:张博,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居民。
被告:谷啸,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 原告张博与被告谷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博诉称,被告谷啸因开健身房,于2014年10月7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15年10月22日向原告借款136000元,均有借据。后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归还本金并清偿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张博以谷啸为被告提起诉讼,理应提供谷啸的详细身份情况,以便于本案诉讼正常进行。但根据原告张博所称的名称和住所查不到该人,本案应属于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74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建国
审 判 员 田 青
人民陪审员 刘田生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