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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922执1215号之五

鲁红宽、李现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清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鲁红宽;李现增;刘月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922执1215号之五

申请人:鲁红宽,男,汉族,1977年7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执行人:李现增,男,汉族,1967年10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执行人:刘月竹,女,汉族,1967年8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本院立案执行的鲁红宽申请执行李现增、刘月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过司法查询和实际调查,在将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目前已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李现增、刘月竹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李现增、刘月竹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922执121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玉峰

审判员  李国波

审判员  秦 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戴晓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