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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1222执1015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与汤贵东、李艳杰、杨希友、赵占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6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汤贵东;李艳杰;杨希友;赵占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1222执101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住兰西县新立街十委。

法定代表人:单明学。

被执行人:汤贵东,男性,汉族,1979年7月20日出生,住兰西县长岗乡长春村姜家炉屯。

被执行人:李艳杰,女性,汉族,1985年6月1日出生,住兰西县临江镇荣河村谷令屯。

被执行人:杨希友,男性,汉族,1970年2月6日出生,住兰西县长岗乡长春村姜家炉屯。

被执行人:赵占义,男性,汉族,1975年6月13日出生,住兰西县长岗乡长春村姜家炉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汤贵东、李艳杰、杨希友、赵占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二十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黑1222执10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凤 民

审判员 王洪军

审判员 吴晓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赫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