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甘1224执306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城关镇中街。
法定代表人:田润森,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鹏,甘肃省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吴明清,男,1961年12月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康县。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甘肃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明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吴明清未及时履行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1224民督361号支付令确定的义务。经甘肃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900元。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前往被执行人吴明清户籍所在地大南峪镇人民政府,传唤被执行人吴明清到庭,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吴明清进行询问,了解被执行人吴明清的财产状况,告知被执行人吴明清应履行的义务,限定执行期限并向被执行人吴明清告知逾期未主动偿还贷款本息,本院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采取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12月20日,被执行人吴明清电话称已将本案执行款全部还清,并向本院提交了还清本案贷款本息的凭证。12月21日,申请执行人甘肃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鹏前来领取了本案支付令申请费,并办理了结案相关手续,向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周鹏送达了结案通知书。至此,申请执行人甘肃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甘肃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明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审判员靳从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忠宝
书记员刘丽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