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482民初11473号
原告:李会强,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汝州市王寨乡谷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汝州市王寨乡谷店村。
负责人:李运良,任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汝州市王寨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汝州市汝南办事处工业大道**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820055075480。
负责人:李丰义,任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乐斐,河南谢景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景红,河南谢景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会强与被告汝州市王寨乡谷店村民委员会、王寨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李会强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会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1元,减半收取400.5元,由原告李会强负担。
审 判 长 闫飞飞
审 判 员 鲁智慧
人民陪审员 张瑞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