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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625执1032号

吴晓杰与尚建川,朱世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6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晓杰;尚建川;朱世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625执1032号

申请执行人:吴晓杰,男,汉族,1979年9月25日出生,住志丹县。

被执行人:尚建川,男,汉族,1964年8月4日出生,住志丹县。

被执行人:朱世辉,男,汉族,1975年5月26日出生,住志丹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晓杰与被执行人尚建川,朱世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一、由被执行人尚建川、朱世辉于农历2018年12月底前给付50000元;于2019年6月底一次性给付剩余本金及利息;

二、如若被执行人不能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对本案恢复执行;

三、本协议经双发签字之日起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志丹县人民法院(2018)陕0625执10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米晓梅

审判员 乔冬梅

审判员 党飞雄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樊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