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625执1032号
申请执行人:吴晓杰,男,汉族,1979年9月25日出生,住志丹县。
被执行人:尚建川,男,汉族,1964年8月4日出生,住志丹县。
被执行人:朱世辉,男,汉族,1975年5月26日出生,住志丹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晓杰与被执行人尚建川,朱世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一、由被执行人尚建川、朱世辉于农历2018年12月底前给付50000元;于2019年6月底一次性给付剩余本金及利息;
二、如若被执行人不能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对本案恢复执行;
三、本协议经双发签字之日起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志丹县人民法院(2018)陕0625执10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米晓梅
审判员 乔冬梅
审判员 党飞雄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樊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