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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112财保92号

长沙市望城区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际兴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长沙市望城区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际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12财保92号

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西塘街社区郭亮北路**。

法定代表人:姚和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治伟,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向际兴,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向际兴在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房屋拍卖所得价款20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向际兴名下的,坐落于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郭亮北路中鼎江岸花城****房屋在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所得剩余价款20万元。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 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康静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