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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702民初5335号

穆耀军与段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穆耀军;段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702民初5335号

原告:穆耀军,男,汉族,1980年7月5日出生,住所地新乡市。

被告:段旭,男,1984年5月25日出生,住所地新乡市。

原告穆耀军与被告段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穆耀军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穆耀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穆耀军承担。

审判员 张 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彦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