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702民初5335号
原告:穆耀军,男,汉族,1980年7月5日出生,住所地新乡市。
被告:段旭,男,1984年5月25日出生,住所地新乡市。
原告穆耀军与被告段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穆耀军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穆耀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穆耀军承担。
审判员 张 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彦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