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05民初5199号
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大道以东、创业街以北武汉光谷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贾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长明,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被告张长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金 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涂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