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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1181民初2760号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农安支行与张明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8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农安支行;张明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1181民初2760号

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农安支行。公司地址:北安市上海路142号。

负责人:刘明,职务行长。诉讼

委托代理人:满中华,系该银行客户经理。

被告:张明媛,女,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安市。

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农安支行与被告张明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农安支行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该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沛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