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1181民初2760号
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农安支行。公司地址:北安市上海路142号。
负责人:刘明,职务行长。诉讼
委托代理人:满中华,系该银行客户经理。
被告:张明媛,女,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安市。
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农安支行与被告张明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农安支行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该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沛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