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327执288号 申请执行人陈玉杰,男,生于1991年4月12日,陕西省陇县人,住陕西省陇县东南镇。 被执行人闫润刚,男,生于1984年9月17日,陕西省陇县人,住陕西省陇县东南镇。 陈玉杰与闫润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7民初10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闫润刚于2017年11月20日前归还陈玉杰欠款1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归还陈玉杰欠款5600元;案件受理费290元,依法减半收取145元,由闫润刚负担。调解书生效后,闫润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玉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闫润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闫润刚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闫润刚有银行存款,本院对被执行人闫润刚银行存款2600元予以划拨。经本院多次督促执行,被执行人闫润刚履行案件款2500元。就剩余案件款陈玉杰与闫润刚达成和解协议:由闫润刚从2019年1月份起每月向陈玉杰还款2000元直至本案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为止;若闫润刚未按和解内容按时履行将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玉杰已领取案件款51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需逐月、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8)陕0327执288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敏
审判员 张德前
审判员 李建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