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81民初9023号原告浏阳市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6985949974),住所地浏阳市浏阳大道**。法定代表人邓辉,系浏阳市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武,系浏阳市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朱清莲,女,195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市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清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浏阳市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清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浏阳市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朱清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浏阳市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建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