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502执32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铀清,男,汉族,1984年12月18日生,住井冈山市。 被执行人新余市昌坊祥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欧里镇昌坊村。 法定代表人昌枚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铀清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余劳人仲字【2018】第9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工商、不动产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到被执行人住所等地查找,被执行人现已暂停营业,2018年12月18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3800元,截至2018年12月18日未执行2380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12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华兵
审判员 黄爱裕
审判员 姜 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丽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