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1322民初3845号 原告廖某文,男,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代理人毛澄波,男,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长沙斯盛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松良。 被告娄底市三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解长。 原告廖某文诉被告长沙斯盛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娄底市三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
原告廖建文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文以原告与被告长沙斯盛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娄底市三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斯盛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娄底市三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廖某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娄底市三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袁桂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欧阳昭 代理
书记员 曹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