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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983执1601号

胡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5
所属地区
江西省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某某;朱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983执1601号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女,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执行人朱某某,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诉被执行人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的(2018)赣0983民初24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协议:

一、被告朱某某所欠原告胡某某借款人民币8378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24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付),被告朱某某同意于2018年7月4日前一次性还清借款本息,原告胡某某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朱某乙承担共同偿还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12178元,减半收取6089元,由被告朱某某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胡某某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7月1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本院已在法院公告网上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文书。 2、2018年7月,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微小,本院已依法予以额度冻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予以扣划处置。 3、2018年7月,本院向高安市房地产管理局、高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18年10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并对其限制了高消费。 5、2018年11月2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小林

审判员  丁 斌

审判员  朱 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梁文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