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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502执2849号

申请执行人常涛与被执行人马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5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常涛;马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502执2849号 申请执行人常涛,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执行人马亮,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蒙古族,系通辽市城市投资集团职工,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涛与被执行人马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本院作出的(2018)内0502民初157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604900.00元,负担执行费8449.00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已发出限制消费令;已冻结银行账户;已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已将车籍查封,未能扣押,对被执行人拒不交付车辆的行为,以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和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已将银行存款35980.00元,扣划,交纳执行费8449.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27531.00元;除此之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有577369元的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对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天成

审判员  刘亮亮

审判员  胡大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炳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