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皖0827民初2145号

周成方与徐映红、王功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成方;徐映红;王功文;王检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827民初2145号

原告:周成方,男,195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峰,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映红(徐应红),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告:王功文,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告:王检旺,男,195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成方诉被告徐映红、王功文、王检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成方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成方以与被告徐映红、王功文、王检旺庭外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决定对本案撤回起诉,原告周成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成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30元,依法减半收取2165元,由原告周成方负担。

审判员  洪振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惠 附援引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