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704执恢1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行,住所地:鄂州市江碧路**。
法定代表人:荣卫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胡威,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被执行人洪佩,女,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行与胡威、洪佩(2015)鄂鄂城民初字0065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行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鄂城民初字006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新春
审判员 章 冲
审判员 徐 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力
书记员姜胜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