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811民初3373号
原告:安庆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余仁敏,经理。
被告:叶梅梅,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原告安庆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梅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
原告安庆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庆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祚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