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002执2315号申请执行人毛相军,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普连集镇。被执行人威海新荣兴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后双岛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倩,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毛相军与被执行人威海新荣兴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威环劳人仲案字〔2018〕第02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资***元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2、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12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及证券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车辆及不动产信息;3、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8月2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于2018年12月1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以谈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条件限制暂不能提供。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虽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但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威环劳人仲案字〔2018〕第02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为良
审 判 员 邓 立
代理
审判员 刘大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慧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