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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524民初2891号

2891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代胜;张春霞;曹代奇;郭月伟;曹顶峰;张东玲;曹代群;杜英军;曹代宽;张春香;曹全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524民初2891号

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兆起职务:董事长地址:东阿县曙光街243号。

被告:曹代胜,男,身份证号3725251974********,住山东省顾官屯镇四合村**。

被告:张春霞,女,身份证号3725011977********,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街道办事处夏庄村**内**/div>

被告:曹代奇,男,身份证号3725251968********,住山,住山东省顾官屯镇四合村**div>

被告:郭月伟,女,身份证号3725011982********,住山东省,住山东省顾官屯镇四合村**v>

被告:曹顶峰,男,身份证号3725251974********,住山东省顾官,住山东省顾官屯镇四合村**

被告:张东玲,女,身份证号3725011970********,住山东省顾官屯镇,住山东省顾官屯镇四合村**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被告:曹代群,男,身份证号3725251970********,住山东省顾官屯镇四合,住山东省顾官屯镇四合村**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被告:杜英军,女,身份证号3725011972********,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新,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办事处范恭屯村**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被告:曹代宽,男,身份证号3725251965********,住山东省顾官屯镇四合村184,住山东省顾官屯镇四合村**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被告:张春香,女,身份证号3725251967********,住山东省顾官屯镇四合村184号。,住山东省顾官屯镇四合村**='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被告:曹全国,男,身份证号3725251976********,住山东省顾官屯镇四合村17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代胜、张春霞、曹代奇、郭月伟、曹顶峰、张东玲、曹代群、杜英军、曹代宽、张春香、曹全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法律规定,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通知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而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学禄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俄玉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