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115民初9772号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7103894XW。
负责人:李长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燕,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毅,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朱显明,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与被告朱显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志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黄洋
书记员孔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