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923民初2364号
原告:田金柱,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光县。
原告:田金良,男,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易县。
原告:田春梅,女,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以上三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汉正,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冬梅,女,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田金柱、田金良、田春梅与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宋冬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
原告田金柱、田金良、田春梅于2018年12月21日,原告以与被告宋冬梅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宋冬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田金柱、田金良、田春梅撤回对宋冬梅的起诉。
审判员 郭治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闫 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