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521民初2284号
原告: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宋金生,职务: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宇,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树材。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李树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人民政府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树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李树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为1600元,由原告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孙 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任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