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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902执880号

乌兰察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静、孙建生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6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乌兰察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静;孙建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902执880号

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法定代表人:李峰,董事长。

被执行人:董静,女,现住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被执行人:孙建生,男,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静、孙建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内0902执8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永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