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982民初2960号
原告:敦煌市东乡马二洒清真牛肉店,注册号×××。 经营者:马二洒,男,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
被告:敦煌市刘师傅牛肉拉面,注册号×××。 经营者:李祥,男,住敦煌市。 原告敦煌市东乡马二洒清真牛肉店与被告敦煌市刘师傅牛肉拉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
原告敦煌市东乡马二洒清真牛肉店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敦煌市东乡马二洒清真牛肉店因与敦煌市刘师傅牛肉拉面对纠纷已协商处理,而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敦煌市东乡马二洒清真牛肉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敦煌市东乡马二洒清真牛肉店已预交),敦煌市东乡马二洒清真牛肉店自愿负担。
审判员 吴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