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甘0821执529号 平凉市泾川县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红科、尚登科: 申请执行人平凉市泾川县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红科、尚登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2018)甘0821民初130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庭转执行庭执行,现将执行结果通知下: 本案的执行标的55762元。(2018)甘0821民初130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申请人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