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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302执1986号之一

魏银虎诉李柏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5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银虎;李柏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302执19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魏银虎,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

被执行人:李柏存,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302民初424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魏银虎诉李柏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人劳务费43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9年1月25日前支付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建军

审判员  寇建军

审判员  杨建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管 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