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302执19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魏银虎,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
被执行人:李柏存,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302民初424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魏银虎诉李柏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人劳务费43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9年1月25日前支付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建军
审判员 寇建军
审判员 杨建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管 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