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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11民初7411号

青岛康大食品有限公司、青岛宇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青岛康大食品有限公司;青岛宇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瑞祥钢结构有限公司;徐本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11民初7411号徐贞元,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凤凰庄**。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70********。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伟,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康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40366585A。

法定代表人:高岩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建飞,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

被告:青岛宇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东岳中路泰山路**)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975366022。

法定代表人:付余先。

被告:青岛瑞祥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开城路以南海西路以西信用代码:91370211092079341B。

法定代表人:刘相波。

被告:徐本鹏,男,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住青岛市黄岛区/div>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贞元诉被告青岛康大食品有限公司、青岛宇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瑞祥钢结构有限公司、徐本鹏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贞元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康大食品有限公司、青岛宇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瑞祥钢结构有限公司、徐本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贞元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贞元负担。

审判员 陶 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珑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