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11民初7411号徐贞元,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凤凰庄**。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70********。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伟,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康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40366585A。
法定代表人:高岩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建飞,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
被告:青岛宇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东岳中路泰山路**)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975366022。
法定代表人:付余先。
被告:青岛瑞祥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开城路以南海西路以西信用代码:91370211092079341B。
法定代表人:刘相波。
被告:徐本鹏,男,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住青岛市黄岛区/div>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贞元诉被告青岛康大食品有限公司、青岛宇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瑞祥钢结构有限公司、徐本鹏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贞元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康大食品有限公司、青岛宇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瑞祥钢结构有限公司、徐本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贞元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贞元负担。
审判员 陶 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珑慧 关注公众号“”